銀行怠于更正不良記錄 蘆淞法院:構成名譽侵權
2023-05-31 09:19:48
來源:湖南法治報 | 編輯:劉惠明 | 作者:羅麗芳 黃輝
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羅麗芳 黃輝)近日,株洲市蘆淞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訴銀行征信記錄有誤的名譽侵權案件。法院判決限某銀行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更正原告方某征信記錄。
2017年11月,方某與某銀行簽訂了個人住房借款合同用于購買房屋,合同約定2018年12月31日交房。后因開發(fā)商違約不能交房。2020年4月,方某訴至法院請求解除與開發(fā)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及與某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請求剩余房貸本息由開發(fā)商直接向銀行償還。
2020年5月,法院判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個人住房借款合同,由某開發(fā)商向某銀行償還剩余房貸本息。
同年8月,方某收到銀行發(fā)送的催款信息,查詢個人征信,顯示自己存在29個月的逾期。方某多次與銀行溝通,銀行置之不理。方某遂將該銀行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正常歸還被告貸款至2020年3月。2020年5月法院判決雙方合同解除時,原告實際逾期僅1個月。原告的征信不良記錄雖系在民事判決前已產生,但被告將解除合同后至今的逾期月數都列為原告未還款的期數和未還款本息予以累加明顯不當,應當予以糾正。被告只能將原告僅逾期1個月的情況反映至金融信息數據庫。故法院判決:限某銀行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更正原告方某的征信記錄。
一審: 曾金春
二審: 伏志勇
三審: 萬朝暉
責編:劉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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